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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>恒溫恒濕試驗箱國家標準規(guī)定的樣品恢復方法 |
恒溫恒濕試驗箱國家標準規(guī)定的樣品恢復方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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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5/3/27 8:29: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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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2423.3-2006 《電工電子產品環(huán)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Cab 恒定濕熱試驗》
相關規(guī)范中對試驗后的樣品是在標準大氣條件下(見GB/T2421-1999中的5.3)還是在特定條件下(見GB/T2421-1999中的5.4.1)進行恢復進行了規(guī)定,如樣品需在特定的條件下進行恢復,則應將樣品移入另一試驗箱內或仍留在原恒溫恒濕試驗箱內。
若需將樣品轉移到另外試驗箱中恢復時,則轉移樣品的時間應盡可能的短。
若留在恒溫恒濕試驗箱中恢復時,應在0.5h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3%至77%,然后在0.5h內將溫度調節(jié)到試驗室的溫度,且溫度容差為±1K。
按相關規(guī)范規(guī)定,恢復時間應從符合恢復條件時開始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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